一、到法院就是在清算
近期某客戶甲獲更一審判決確定勝了1300萬。案情:乙出資金、甲出不動產專業進行法拍,登記乙名字,按以前案例如出售獲利各分一半。
但隔十多年,甲找到有人丙願意以4600萬購買,可賺二千萬,但乙表示不賣。
高院笫一次判決「準用合夥,甲主張的事實有理,但甲應與乙為合夥清算,駁回甲之請求。
上訴最高法院,主張「就是両人無法淸算才訴訟,訴訟就是清算,由雙方主張成本、收益計算,請法院判決」,為最高法院所採而發回更審,並判決淸算出來的金額一千多萬及利息。乙上訴被裁定駁回而確定。
我深感:一、法院宜站在「正義之一方」(如甲主張的事情為有理。
二、法律意見宜易簡、樸素、直接正義,不要反而成為「實現正義的障礙」,直接判決「到了法院就是在清算」,而不必等到發回、更一,多了三、四年的奮鬥!才由法院「算一算」判決出了答案,當事人苦,更一法院也辛苦。
二、高院法官仍分不清楚「意定解除」與「法定解除契約」之效果差異
九月二十八日至十月四日這五六天,我初稿完成了25頁的民事答辯狀,分析合意解除契約與法定解除對回復原狀、不當得利、損害賠償效力之差異,真是辛苦。
為什麼當到高等法院的法官對這很基本的差異也不分清楚而亂判,不如大三的程度,還麻煩最高法院指出錯誤而廢棄二審判決並發回二審更審,大家再重來一次。為客戶的權益,我只好順最高法院的論調,再分析的更詳細。
三、問題很多的一個不良判決/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3年度重上字第143號判決,被最高法院廢棄發回更審
各位看官,在民國台灣打官司要多久?「8年抗戰」不算什麼⋯⋯ 本案涉及民國86年至99年的公司經營糾紛,於民國101年起訴。高雄地方法院在103年判決。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在106年一月11日判決。我代理上訴最高法院,最高法院在108年12月十七日判決,我方在108年12月31日收到最高法院判決廢棄高院判決,發回更審。已進入109年,109年五月四日開始更審,已經經過八年。
雖然最高法院就審了近三年,但我還是「感謝」最高法院的主持正義,廢棄了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的錯誤判決。 去看看上訴理由狀到八,可以了解二審的判決問題很多,從1、是否委任?還是無名契約?2、契約期滿後,是否默示合意繼續?3、契約是否違反廣電法頻道不得出租而無效?4、若契約關係不存在,是否可依不當得利請求?5、是否可依無因管理關係請求?6、如前面成立,得否抵銷?
問題很多,高分院「一意孤行」,對不當得利之後的無因管理、抵銷都沒進行問案、調查,就用無因管理判決且不准抵銷,判決書寫無因管理的長度比對方的律師寫的的還多很多,也違反民事訴訟法的當事人進行主義(即由雙方主張、法官判)。
我難得「很氣憤」這「不好」的判決⋯⋯幸客戶信任繼續委任上訴。 經近三年,最高法院以107年度台上字笫2306號判決撤銷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的錯誤判決,發回更審。出了我一口怨氣。老天有眼!更審後可能至少還要四年才會結束,人民多苦!
最高法院還是有很大、不錯的功能!近來的「司法改革」,有人提「金字塔型」的司法,主張弱化最高法院,在未提升二審判決品質之前,我堅決的認為這樣弱化最高法院,將是一場災難⋯⋯。一堆沒有深厚經驗的人喊的改革,也是災難。
在我方上訴最高法院期間,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判出那件「爛判決」的陳姓審判長曾調升至最高法院當法官,我認為她去降低了最高法院的平均素質,我心想(自言自言)建議她年紀也差不多了,不如早一點退休才是蒼生有幸!雖然該「不良判決」主要是另一位很主觀的受命法官主判,但她作為審判長也有品管責任吧⋯⋯
感謝最高法院判決發回更審。 發回更審後,階段性任務已達成,我主動建議客戶另委託較年輕律師繼續努力,客戶還把我留下共同努力。
司法的問題不少,但畢竟像我這樣平凡的律師,
沒有能力搞關係,還是能依靠司法的,且最高法院還能把關,大家不要過份失望啊⋯⋯比起其他中華文化圈,我們還是尚可的。
四、高院何苦呢?
以上三件皆由最高法院院發回高等法院更審。感謝客戶的信任繼續委任我上訴第三審,才有機會發回。也感謝最高法院的發回。一般發回率大概百分之十以下,我的上訴可以平均可達百分之六十以上發回。
我年紀不小了,已少接案了,2020年只剰三件最高法院的案件,竟然三件皆能夠判決發回更審,百分之百耶!這也算是我將「退休」前的「完勝紀錄」,為自己鼓掌一下!
我也真想跟高院説「當你們沒有重視我的意見吧!又要被最高法院廢棄並發回更審了,何苦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