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到最近「畢羊縱走」登山者往生的新聞,內心十分感慨,想起我多年前曾投稿自由時報的一篇文章:https://talk.ltn.com.tw/article/paper/884578
當年看到因登山者登山往生,而家屬提告國賠勝訴的離譜判決,心有所感而撰文,後來國賠法因而增訂第3條第3項,規定在開放的山域等自然公物已有警告標示卻仍從事危險性活動者,國家不負賠償責任,這個案子也是國賠法增訂該條項的前因之一。
事隔多年,前陣子發生武界壩河床露營的憾事,卻沒想到仍有人罔顧國賠法之規定,說應該要國賠。如果因為不知道國賠法已經有修訂那也就算了,頂多算是疏忽或懶惰而沒有更新法規修訂內容 ; 若是知道國賠法已經增訂第3條第3項卻還硬凹說應該要國賠,那就有點………….
台灣社會現在充斥很多這種擅於嘩眾取寵的,像我這種比較傳統、老派的人,實在是有點看不下去也有點無奈。總之,登山非同一般旅遊,千萬要小心謹慎,不可輕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