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年7月間代理客戶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訴,並聲請召開大法庭,經過一年最高法院均未裁定是否准予召開大法庭(依法院組織法第51條之4第1項及第3項規定,不論聲請之准否,最高法院均應以裁定回應),當事人卻於109年11月間先收到上訴駁回之判決,於是在11/17至最高法院閱卷,發現最高法院有聲請的收狀紀錄但卷內居然沒有聲請狀,於是發函請最高法院說明,最高法院函覆該聲請案在閱卷兩天後即11/19號分案,並在11/25迅速裁定駁回。
聲請案都沒裁定,上訴案怎麼先駁回?若上訴先駁回,聲請能不駁回嗎?
況依據「最高法院民事事件分案實施要點」第五點:
五、分案原則:(四)下列情形,逕由原承辦股辦理,不另分案:…6.當事人聲請提案予大法庭裁判。
聲請了「一年」原承辦股都沒回應,卻可在閱卷後「一週內」迅速回應,而且還是違背「最高法院民事事件分案實施要點」,立刻分案、立馬駁回,本案可受社會公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