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有些人真的很不習慣請律師,就算是曾經留學歐美的也一樣,覺得自己查查網路資訊就可以自己辦案了,「免費的最貴」這句話應該也適用在律師這行。其實用最簡單的邏輯想想就知道了,如果你開餐廳的話,有提供人家免費試吃的嗎?當醫師有免費幫人動手術的嗎?免費試吃的餐廳跟免費動手術的醫院,你真的敢去嗎?律師的成本就是「時間」,在「非公益」的案件上,一個會免費花時間成本做法律諮詢的律師,你難道不覺得奇怪嗎?你真的敢委任這種律師嗎?
之前因緣際會認識一個教授,說他在打官司要跟我募款,然後跟我問一堆有的沒的法律問題,我直接跟他說不好意思,我沒在做免費法律諮詢的,若要免費法律諮詢請洽其他律師。
最近又收到他傳來募款的訊息,原來法院要他繳裁判費二十幾萬,逾期不繳就駁回起訴。繳不起那麼多裁判費就不要告那麼多錢啊,為什麼還要求償那麼多錢呢?以這位教授先前打過行政訴訟的經歷來看,或許他以為民事訴訟的裁判費跟行政訴訟一樣,只要幾千塊就可搞定了?或許他自己網路查資訊的時候漏查了這一部份?
不管原因為何,跟人募款幫他繳民事的裁判費,轉嫁訴訟風險,則教授與訟棍何異?
為何這麼說?民事訴訟為何繳的裁判費標準跟行政訴訟不一樣?因為在法官沒有裁判之前,對方是不是真的欠你那麼多錢、是不是真的要賠償你那麼多,都不是你一個人說了算的,假設對方根本不需要賠償你,但你卻一天到晚沒有成本的亂告一通,那被告將不勝其擾。站在這個角度來說,你去告人一定要付出成本,自己也要承擔訴訟風險,才能有效的節制那些整天沒事亂告一通的人(俗稱訟棍)。
今天這位教授跟別人募款繳他的民事裁判費,為了「私益」而募款,把訴訟成本轉嫁給捐助者,而讓自己可以沒有成本的去告人,跟訟棍又有何差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