邇近據媒體報導,富商翁茂鍾和多名司法官往來並致贈襯衫,法務部前部長曾勇夫赫然也在其列,曾與翁茂鍾吃過幾次飯,也收過多件襯衫,如今捲入百官行述案之司法界醜聞。
但說句老實話,這沒什麼好大驚小怪的。自從台灣的上市公司增設獨立董事制度以來,已經有多少位曾任司法官者,在卸任後轉任「獨董」而得領取高額之董事報酬?其中當然也包括曾勇夫前部長。原本我國引進獨董制度是為了要有效監督公司營運,有其良法美意,但因理論面與執行面之落差,現獨董制度已成為台灣公司治理病灶之一。
司法官卸任應設旋轉門
假設這些轉任獨董的人,在擔任司法官之時,秉持一清如水的態度,謝絕一切政商關係之往來,「在任時」不為「卸任後」作打算,等到卸任後真能順利轉任獨董嗎?
只是依目前的《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公司法》、《證券交易法》及「公開發行公司獨立董事設置及應遵循事項辦法」等規定,均未就「曾任」司法官者轉任獨立董事設有限制,亦未設有「旋轉門條款」規定卸任後若干年始能擔任獨立董事,導致在任之司法官未能盡免「未雨綢繆」之疑慮。
或有論者云,未雨綢繆乃是人之天性,不應苛責,只要不違法就不應限制,若限制曾任司法官者擔任獨董,豈不是有罪推定?限制人民的職業自由?侵害平等權?──但話又說回來了,司法官畢竟不同於一般公職人員,國家對於司法官可是備極保障,甚至設有法官終身職待遇之規定;享受國家所給與備極崇敬之保障,難道不應以較高的道德標準來衡量?就算未雨綢繆不違法,難道不會有瓜田李下之疑慮,進而減損司法公信?有損司法形象?
防為出路經營政商人脈
其實,看到媒體報導多位司法官及曾勇夫前部長曾與富商翁茂鍾吃過飯、收過襯衫,真的毋須大驚小怪,為何?姑且不論收賄者,僅是單純參與飲宴、收受餽贈者,難道不是為了維持一定的政商人脈,以為將來有機會擔任獨董或是轉任律師而未雨綢繆?
因為未雨綢繆就是人的天性,司法官也是人,不可能硬要司法官屏除人性吧?那要怎麼正本清源的根絕這種未雨綢繆的行為呢?筆者認為,羊毛出在羊身上,還是應該從人性上著手。
簡單的說,就是要讓在任的司法官感到未雨綢繆都是枉然,只要好好享受國家給與司法官的保障即可,其他都是想太多。行為是由目的所驅動的,沒有未雨綢繆的動機自然就不會有未雨綢繆的行為,具體的作法就是徹底限制曾任司法官者擔任獨立董事,或至少應設定合理之旋轉門條款,譬如規定曾任司法官者,至少要卸任後5年以上,始符合擔任獨立董事之資格。如此方可從根本上解決問題,而收曲突徙薪之效,否則翁茂鍾案恐怕亦只是冰山一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