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於曾多次擔任校園校園性騷擾、性侵害案件之調查委員及申復審議委員,有些涉案關係人的家長對於相關處理程序有所疑義,所以在此簡要分享一下可能遇到的問題。
一、處理流程
學校教職員工獲知疑似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時,有義務在24小時內進行通報。若涉案行為人具教師身分,尚須通知教評會審議停聘。性平會主委受通報後應召開性平會,於3日內將事件移由性平會處理。依據性平法第 29 條,性平會應於20 日內以書面通知檢舉人是否受理本事件。
1、性平調查
若決定受理,性平會得組成調查委員調查該事件,調查委員會約詢相關涉案人士以調查案情,隨後做成調查報告,並依性平法第25 條處置後,將處置結果通知涉案人士。
2、申復
若不服處理結果,被害人及行為人均可於收到通知後 20 日內向學校提出申復。申復若有理由,視申復決定書交由學校性平會重啟調查或重為決定。
3、申訴
若不服申復決定,教師得於依據教師法規定,於收到決定書後 30日內,向各級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提出申訴 ; 公立學校職員,得於收受申復決定書後,依公務人員保障法相關規定提起救濟 ; 私立學校職員或公私立學校工友,則依性別工作平等法提起救濟 ; 學生,向所屬學校提出申訴(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
4、行政訴訟
若不服申訴決定,得再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救濟。
二、相關爭議
近年來性別平等意識高漲,性別工作平等法、性別平等教育法及性騷擾防制法等規範紛紛訂立施行,雖對校園性平意識提升及性侵害案件防止有功,但也造成有些已從事教職多年但未能即時反應性平意識者,或心智未成熟,因戲謔而誤觸性平界限之學生,動輒得咎。而學校教職員工一旦獲知「疑似」事件又有通報義務,造成常常小事化大,當事人惹了一身腥而欲哭無淚,教師有可能因此被停聘、解聘而失去教職,學生也可能因此染上污點,同時還可能惹上刑事官司,留下性侵案底,實在不可不慎,因此自應補足相關法律常識,一方面保護自己,避免誤觸法網,二方面也可保護被害人不致無端遭受性騷擾、性侵害。
但學校教職員工平日忙於工作、學生忙於求學,又哪有什麼閒工夫去補充法律常識呢?律師的功能即在於此。與其靠自己花時間補足所涉事件的相關法律知識,不如直接求助於專家,尤其是在事件發生的初始時!若事實調查已完畢,縱然巧婦恐亦難為無米之炊。
法律的程序是一關比一關難,一審、二審都敗訴的案子,在三審要勝訴談何容易。現在有很多律師削價競爭,但與其找削價競爭的律師而敗訴,到三審才想再多花錢找個好律師,不如一審就先找個好律師,否則若一、二審敗訴,在三審縱然請來好律師,也恐怕孤臣無力可回天了,雖然在下也曾在當事人找其他律師而一、二審敗訴的情況下,獲得三審的逆轉勝,但也不得不承認三審逆轉勝的難度實在不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