韓非的《內儲說上》中記載了一段故事,董閼于當趙國郡守的時候,有一次巡視石邑山,山上有一個深澗,地勢陡峭,深不見底,如果掉下去感覺就是十死無生。董閼于看到就問身旁的鄉親:「有人掉下去過嗎?」鄉親回答:「沒有」,董閼于再問:「有小孩子或是精神不正常的人掉下去過嗎?」鄉親再度回答:「沒有」,董閼于又問:「有什麼動物掉下去過嗎?」鄉親依然回答:「沒有」。於是董閼于感嘆道,我知道要怎麼治理好這個地方了,只要對罪犯嚴懲不貸,讓他們知道犯法就像掉入石邑山上的深澗,十死無生,而不是像掉進家裡附近的池塘,抱持僥倖心態,那人民就不敢犯法了,又怎麼會治理不好呢?
據媒體報導,藝人宋少卿邇近第四度酒駕,而其所任職的相聲瓦舍創辦人馮翊綱表示,全台灣「2022年」任何一場《畫虎藍》都不會看見宋少卿。讓人好奇的是,那在「2022年」之後看得到嗎?《畫虎藍》看不到,那其他的戲看得到嗎?幕前看不到,那幕後呢?
這不禁令人想到石邑山的深澗與家裡附近的池塘,太多的僥倖空間,讓酒駕一犯再犯,終成慣犯。依據現行法規定,酒駕沒有發生傷害結果的話,通常就是罰個幾萬元、吊扣駕照,然後,就沒有然後了,就跟掉進家裡附近的池塘一樣 ; 但假設酒駕跟掉進石邑山的深澗一樣,十死無生,沒有僥倖空間,一旦酒駕就是唯一死刑,可能在餐廳吃個燒酒雞都不敢開車?遑論喝酒後還開了500公尺。
台灣《刑法》由於主要承襲德國的大陸法系,講究「罪刑相當原則」,也就是「罪」跟「刑」要相當,簡單的說就是輕罪只能輕罰、重罪才要重罰,在這種情況下,單純的酒駕之罪並不能判到多重的刑。但畢竟德國的精神文明發展是優於台灣,「罪刑相當原則」並不是依據台灣民情而設計的法律概念,而每一個地方的法律都應該要「因地制宜」,在將外國法制移植之前,應該詳細評估是否符合我國民情與實際需要。在這種思考路徑的基礎下,「罪刑相當原則」並不是完全不可質疑的神主牌,而應持開放態度瞭解一下別的思考路徑。
韓非子的思考方式即有別於「罪刑相當原則」,而是認為「輕罪就要重罰」,因為在輕罪重罰之下,人民連輕微的罪都不敢犯,不敢犯輕罪,又遑論犯重罪,較不致於以罪養罪 ; 但如果輕罪輕罰,就會造成人民的僥倖心態,而屢屢違犯輕罪,在被養成輕罪的慣犯後,更有可能觸犯重罪,而一旦犯重罪,對於社會與人民的傷害就更大了。所以輕罪重罰的目的,其實是為了讓人民較易導正自己的行為,改掉比較容易改的輕罪犯行,而非累積很多輕罪後,積重難返的去違犯重罪。
以宋少卿酒駕為例,假設宋第1次酒駕的時候,馮翊綱就告知宋,並與宋立下切結書,只要再酒駕一次,就永遠斷絕合作關係,並應賠償公司違約金2000萬,那宋還會有接下來的第2、第3、第4次酒駕嗎?但在宋第4次酒駕後,馮還是為宋設定僥倖空間,表示「2022年」《畫虎藍》不會看見宋少卿,而宋在第4次酒駕後依然「絕口不提戒酒」,為自己設定僥倖空間,在這麼多的僥倖空間交互作用下,台灣的酒駕事件還能夠不頻傳嗎?
或有論者云「罪刑相當原則」是德日等先進國家都採用的啊,台灣怎麼能夠自己獨創與先進國家不同的法制呢?事實上,台灣獨創具台灣特色的法制並非沒有先例。「股東民主原則」同樣是德日等先進國家採用,但台灣的《公司法》第27條卻規定法人股東可以隨時改派其董事代表人。假設有一家公司,很多股東都很欣賞董事候選人蔡英文的學經歷,所以選蔡為董事,結果蔡當選董事之後,因為不聽大股東指示,所以大股東改派彭文正為董事,這讓原本選蔡為董事的股東情何以堪?完全違反了「股東民主原則」,但為何《公司法》第27條至今仍未修訂呢?因為這是母公司鞏固對子公司控制權的非常有效之手段。
同理,既然為了達成特定目的,已有創設符合台灣民情的法例在先。為了防止台灣不斷頻傳的酒駕不幸事件,政府應考慮修法研擬將酒駕視為典型的危險犯,不需發生實害結果,只要單純酒駕超過法定標準值即科予10年以上重刑,並沒收犯罪車輛。這種較符合台灣民情的法律規範,應可有效防範酒駕行為,政府是否應鬆綁繼受歐陸法制的「罪刑相當原則」,值得深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