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遇到個案子,有個媽媽說她的兒子精神上有問題,但是她兒子不願看醫生、不願吃藥,還有暴力傾向,先前因毒品犯罪而入獄,這媽媽怕她兒子出獄後若回家會危害到她的安全,因為之前就曾經威脅要殺了她媽媽。
這位媽媽聽人說可以聲請監護宣告或輔助宣告,這樣她兒子出獄後,她就能以法定監護人的地位主張她兒子必須要去醫院接受治療,檢查到底腦部傷了多嚴重⋯⋯
但我說,辦什麼案子都一定要對症下藥,不能聽到別人說某副藥很有效,就不管是什麼症狀都硬要吃到這副藥,這樣有時候恐怕會有反效果。
據這位媽媽說她兒子有暴力傾向,那讓她兒子被監護宣告或輔助宣告,限制他處分財產的能力,難道不會促成或加深他施加暴力的動機?更不用說她兒子拒絕就醫,無法取得診斷證明的情況下,僅憑她媽媽一面之詞,法官是要怎麼裁准監護宣告或輔助宣告?
至於說取得監護宣告後主張兒子要強制就醫,更是倒果為因的想法,都沒有診斷證明要如何取得監護宣告?更不用說就算取得監護宣告,在法律上要強制就醫都不容易。精神衛生法第32條第1項規定,警察機關或消防機關於執行職務時,發現精神病人有傷害他人或自己或有傷害之虞者,應通知當地主管機關,並視需要要求協助處理或共同處理;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即護送前往就近適當醫療機構就醫。
依據上開規定可知,往往都是要等到精神病發作有外顯徵兆,而有傷害他人之虞時,在法律上才有立即強制送醫的餘地,若要一拿到監護宣告,就立馬將一個明示拒絕就醫,又無外顯精神病症狀之人,強制就醫,談何容易?何況無法取得診斷證明要怎麼監護宣告?這種情況下,先聲請家暴保護令,看有無可能使加害人進行相關的處遇計畫,是比較實際的作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