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法官怎麼選?怎麼做?:律師透過真實庭審告訴你國民法庭實際運作的全貌》推薦序:簡士淳教授

我國於 2023 年開始實施國民法官審判制度,藉由此制度希望提升司法透明度,並能於刑事司法審判中,反映人民法律感情,使民眾更能貼近與理解司法體系。國民法官新制對於我國刑事司法程序有許多創新改革,諸如證據開示、起訴狀一本、國民法官選任、國民法官與職業法官「合審合判」等設計,皆是我國過往刑事司法體制所未見。新制上路的第一年,全臺共有 108 件國民法官新收案件,其中以「殺人罪」之收件數占據最大比例(39 件),其次則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致死罪」(24件),「傷害致死罪」則排名第三(17 件)。

國民法官新制度可謂是我國自 1999 年推行「改良式當事人進行主義」後,針對刑事司法制度之最大規模擴建。其變動幅度之大,即便放眼世界諸國刑事司法改革,亦屬少見,令人讚嘆。審、檢、辯三方,在新制上路後,皆須學習新制之操作,並且調適其所扮演之新角色。檢察官不再是傳統上具有父母官特質的「包青天」,而是要說服法官採納其主張之追訴者。為達到說服目的,檢察官必須學習各種簡報、溝通技巧,嘗試以生動易懂的方式,向國民法官說明複雜之法律概念,並梳理相關證據資料。中大型地檢署甚至會成立國民法官專組,由主任檢察官帶領團隊辦理國民法官蒞庭案件,讓每一個國民法官案件都可在檢察官團隊充分討論下激盪出不同處理方式與表現風格。檢察官透過不斷辦理國民法官案件,除了更加熟悉制度程序的操作,更得以逐漸摸索潛在國民法官的特質,調整說服策略,在國民法官面前建立好的印象,進而更加準確判別可能存在偏頗預斷的國民法官人選。

此新制也對法官工作內容產生極大變動。不像傳統刑事案件,國民法官案件開庭之前,法官無法接觸到卷證資料,只能閱覽檢察官與辯護人提出之書狀,因此準備程序之進行與訴訟流程指揮,皆必須有所調整。法官不能再成為「球員」下場主導案件進行,而應作為客觀中立之「球證」,讓檢、辯雙方主導案件攻防,自己只是場外仲裁者。簡單來說,國民法官案件,爭點整理或證據調查安排完全落在檢、辯雙方身上,法官無法主導,這是極大的制度變革。且審判過程中,職業法官需隨時顧及素人法官之理解與心理狀態,以及跟國民法官解釋審判程序方面,「犯罪事實調查」與「量刑資料調查」兩階段的區別;在與素人法官共同評議的過程中,亦必須以白話的方式與國民法官討論,使國民法官能夠理解艱澀的法律構成要件,而有與職業法官對話之基礎。

國民法官新制作為我國刑事司法體制中的一場「司法實驗」創舉,未來如何調整,甚至擴大適用,是審、檢、辯、學應審慎以對並妥為商議之問題。為了讓制度推行更加完善,司法院應依國民法官法第 105 條第 1 項,成立國民參與審判制度成效評估委員會,並於每年就前一年度制度施行之成效,提出成效評估報告。該委員會除定期檢討國民參與審判制度施行狀況,也必須定期提出報告,向國人說明國民參與審判制度施行狀況之整體性評估結果,並且提出改善建議。

國民法官制度雖非陪審團,但其運作仍有不少須借鏡陪審團制度之處。美國實施陪審團制度多年,經常成為國內專家、學者研究比較之對象,我國國民法官新制也有許多部分源自於美國法,顯見美國法有其參考之價值。然而,當今美國也面臨「消失中的陪審團」困境─絕大多數的刑事案件並無陪審團制度,而是透過認罪協商程序(Plea Bargaining)解決。在聯邦程序中,近年來僅有約百分之三的案件有實際進行陪審程序;即使納入美國各州程序,也只有約百分之六的案件為陪審案件。

以筆者任教的克里夫蘭州立大學所處之俄亥俄州凱霍加谷郡(Cuyahoga County)為例,該郡於 2023 年全年刑事案件結案量13,813 件,當中僅有 235 件案件是經由陪審團審理,陪審案件比率甚至不到百分之二。換言之,認罪協商幾乎已經成為美國刑事司法之全部,陪審制度則幾乎名存實亡。

筆者認為,美國經驗提供給我國四個極其寶貴的啟示:首先,國民法官制度,在不久的將來勢必會進入「當鎂光燈消逝」後的階段。當媒體記者不再關注國民法官案件,檢察官、律師、與法官失去了對新制度的新鮮感,政策推行者也轉向推動其他更為優先的刑事司法制度,國民法官制度勢必成為耗時費力、吃力不討好的任務,此時才是國民法官制度的存亡的關鍵時刻。筆者常在美國法學院課堂中,向學生解釋刑事司法公共政策在執行層面上,經常會出現「書本中的法律」(Law on the Book)與「現實中的法律」(Law in Action)落差。美國陪審程序固然對被告有高強度的程序保障與精緻之證據法設計,然而在現實的資源不足與案件量負擔的考量之下,無論是辯護人、檢察官或是法官,難免都會傾向透過認罪協商程序快速處理刑事案件,這是刑事司法參與者理性考量後的必然結果。國民法官新制未來發展順遂與否,不僅取決於制度的設計完善程度,更會受制於該制度在我國整體刑事司法職業環境下的定位。簡言之,一個商品在促銷期過去後,才是真正考驗該商品價值的時刻。

第二,臺灣刑事辯護律師對於新制度的熟悉程度,目前尚難與檢方抗衡。無論是在職教育訓練,或實戰經驗累積與分享,辯方能力都需有所提升。筆者多年來與臺灣檢察系統經常有合作機會,多次提供美國最新的檢察官訓練素材,或是前往臺灣進行經驗分享。經過臺灣檢方數年努力耕耘,筆者已經看到臺灣檢察官正在走出自己的路,逐漸形塑一套自我風格。事實上,美國刑事辯護人也有一套非常完整的訓練系統,此部分臺灣辯方仍需努力,一方面吸取外國經驗,另一方面也應摸索屬於臺灣本土的辯護模式。

第三,令筆者更為憂心的,是臺灣刑事司法制度長期以來將辯護人當作「凱蒂貓」(Hello Kitty),其角色就是「溫馴且無嘴」的刑事訴訟參與者,主要職責在於確保檢警無濫權之虞,僅限於參與協助之次要地位。上述辯護人角色,與國民法官或美國陪審制度以檢、辯雙方為主導的制度設計,以及辯護律師為被告發聲、勇於挑戰政府權威的形象,相距甚遠。如何在臺灣形塑刑事辯護律師新的職業身分形象,會成為未來迫切的課題。

最後,於陪審案件審理結束後蒐集陪審員回饋意見,在美國可謂是「菜鳥」檢察官與辯護人學習成長之必經途徑;筆者經常鼓勵美國法學院學生在旁聽法庭審判以外,也要在案件結束後積極與陪審員接觸,討論請教其對於案件的看法。這些與陪審員直接溝通的機會,是檢察官與辯護人未來調整訴訟策略的重要素材。美國許多地檢署亦要求檢察官於陪審案件結束後,填寫審判報告記錄審判過程,以及審理後與陪審員討論感想。筆者曾經協助美國某地檢署研究強制罪陪審案件定罪率偏低之問題,其研究途徑就是透過分析檢察官的審判報告,發現許多美國陪審員認為強制罪的被害人是「自找的」。在這些案件中,由於被害人並不是檢察官口中的「完美被害人」(例如酒吧鬥毆案件),因此許多情況陪審員會傾向接受被告正當防衛之抗辯。

我國國民法官制度之設計中,檢、辯雙方雖然無法詢問國民法官個案內容或評議過程,但某些地檢署仍會在案件審理結束後,發放問卷給國民法官填寫審理經驗分享。這些問卷的結果,可提供檢察官極重要之參考,作為未來處理其他案件決定起訴法條、審理期間出證方式、訴訟表現非常重要的實證素材。可惜的是,根據筆者的瞭解,臺灣辯護律師或法律扶助基金會目前都沒有類似之問卷制度,這或許也是辯方未來可考慮努力之方向。

筆者十分樂見本書《國民法官戰記》(現書名為《國民法官怎麼選?怎麼做?》)得以出版。本書作者透過細微卻不失幽默的筆觸,分享親身參與國民法官制度的心得,帶領讀者進入國民法官審判的世界。此等寶貴之經驗分享,為一般讀者揭開了新制度的神祕面紗,也有助於未來有意參與國民法官制度辯護的律師瞭解新制,將成為一本極具價值的刑案辯護經驗素材。筆者期待將來有更多臺灣刑事辯護律師也願意有系統分享其參與國民法官審判經驗,累積建構屬於臺灣在地的刑案辯護知識系統。

3T43 國民法官怎麼選?怎麼做?——律師透過真實庭審告訴你國民法庭實際運作的全貌 (新設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