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0年初期,我曾是「蓬萊島」案的義務辯護律師,然時空變遷,在2000年卻變成代當事人和「總統」打官司。

2008年二次政黨輪替後,陳水扁前「總統」因國務機要費等案被法院收押、起訴及判刑,創了歷史。但是,早在2000年2月間,邱毅就因為在媒體上說扁、珍財產不當增加,而被扁、珍告上法院!在這個8年當中,我接受代當事人邱毅和「總統」打官司的挑戰。

該案件起因於2000年時,連、宋、扁三人鼎足而立競選總統,邱毅時任宋陣營的發言人,在2000年2月24日的記者會中質疑扁、珍的財產「不合理增加」,而被扁一狀告到台北地檢署,指控其「違反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及「妨害名譽」,台北地檢署許永欽檢察官於2002年12月27日將邱毅提起公訴,起訴時,扁已經當了二年半的總統。

2003年5月邱毅來所委託我幫他辯護,而對手是當時的「現任總統」,擁有最大的權力,這著實讓我遲疑,何況,當時邱毅「爆料」的公信力,尚有待驗證(直到日後陳哲男案、台開案、國務機要費案等的累積,其爆料公信力才逐漸建立)。

美國的名律師丹諾辦過無數名案,當他初任芝加哥市政府律師時,他說:「我每一個決定背後,都有整個城市的力量在支持我,沒有人能跟我的意見爭辯,就算別人真的跟我抗衡,法院也是以整個城市為前提;城市、州、國家、聯邦,很少會錯的,這一切背後,就是整個社會,不論是在刑事庭、民事庭,任何一個人要是想以他個人的力量來對抗,都是雞蛋碰石頭」。最後丹諾所歸納出來的結論是:「有權力就占上風」!

因此,當邱毅來委託我時,我內心不禁一連串的交戰:要和「總統」打官司,會不會變成「雞蛋碰石頭」?我以後的人生會不會變得困難重重?一方當事人是總統,法律及法院是否能夠「獨立」,給我們一個公平的審判空間?我是否必須違背丹諾的經驗,去承接這樣一個案件?我是否會因此失去公家機構的案件?我是否應該世故一點,不要去和「總統」對著幹?

這些問題,讓我想起「烏托邦」一書作者湯瑪斯摩爾(Thomas  More)法官的經歷。

我曾讀過許多法律學者的理論書,書中無不內容豐富,講的頭頭是道,但回到實踐面,當涉及具體利害時,可能又是另一回事。

摩爾藉「Utopia」頭頭是道的論述,訴說心目中的「理想國」,對勞動大眾寄與同情,對法令提出嚴厲的批判,而摩爾於獲得盛譽之後,歷任財政大臣、下院議長、大法官,成為自英王利八世之下,全國的第二號人物。

身居高位,摩爾的頭腦卻十分清醒,在大法官的就任儀式上,他說:「等待我的,與其說是榮譽,倒不如說是危難」!

果不其然,其後摩爾因英國國教與王位繼承問題,不苟同於亨利八世,不願宣誓同意,寧願於1533年7月1日被處死刑,讀之令人震撼!這個「法律人」竟然為了自己的信念,不惜放棄已有的地位,為信念而寧可捨身成仁!

好在,現在是民主時代了,反對「總統」的人,頂多是較不利而已,已經不會有摩爾的斷頭遭遇,因此,比起摩爾,現代的「法律人」如果連微不足道的一小步都不願意去試,那實在太遜了。

2004年3月19日,「二顆子彈」影響了總統選舉結果,所謂「涉案人陳義雄」不明不白的溺死在海中。

在2003年5月間,我卻選擇了弱於「總統」的一方,為法律的尊嚴,盡一份法律人的角色,勇敢和「總統」打官司。

那時,我心中感到「孤寂」,因為我可能必須和過去所相識的一些法律界朋友漸行漸遠了。法律是實用的,正因其實用,所以昔日的同學,後來可能變成後來工作上的同志或對手。

由法律走入政治也是一樣。昔時法律人馬英九和陳水扁、謝長廷、呂秀蓮、蔡英文、蘇貞昌同出台大法律系,從政後變成競爭對手,不管是同黨或不同黨,都彼此競爭。競爭固是社會常態,惟既系出法律同門,為何彼此之間的觀念歧異甚大而共同價值甚少?

至於其他的律師,也長期受出身律師界而加入政治的領袖所影響,不知不覺、有意或無意,跟著政治領袖變成不同黨派的對手或同志。

對此,律師固無論矣,本質上就容易流入為其委託之一方而戰;然則,檢察官、法官是國家公器,法律又要求他們「獨立」,總應該一直保持超然、獨立吧,惟事實上卻並不容易,這涉及到法官、檢察官的人格特質、價值觀、經驗、宇宙觀、人生觀等複雜的因素,已經不是單純的「藍色」或「綠色」所能涵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