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人物常將「法律戰」當作政治運動的一環。
公元2000年,邱毅因擔任宋楚瑜競選總部發言人,於2月24日之記者會中指謫陳水扁、吳淑珍等下列事項:
1、在台北市長任內財產不合理增加;2、吳淑珍名下股票有一億元,至少七千五百萬元(邱願以五千萬元買);3、是否和股市抄手「阿丁」有「特殊關係」; 4、私賣高價電子股。
面對此項批判,陳水扁為了避免對總統選舉造成影響,乃於2000年3月1日向台北地檢署告邱毅上述4項發言違反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81條(意圖使人不當選而散佈不實言論)及刑法310條「加重誹謗罪」,將法律戰引入政治活動。
稍後,邱毅於3月10日也至台北地檢署陪一名刑姓人士檢舉陳水扁涉及彩券公司「插乾股」,陳也對此項加告,以法律行動,為政治選舉建築堤防。因此,許多法律人,包括律師、檢察官、法官,也就跟著捲入政治旋渦之中。
當然,這種官司一如既往的,會持續拖很久,但政治面卻會先有答案,僅僅不到十天之後,因連、宋分裂,陳水扁於2000年3月19日當選總統。
這件官司拖到2002年12月27日,在兩年又九個月之後,才由台北地檢署檢察官許永欽對邱毅提起公訴。這時,陳水扁已經做了兩年又七個月的總統。
按理來說,因言語而涉及誹謗罪(選罷法81條本質上也是誹謗)的案件所涉「有無該言論」及是否違法,是很簡單、很容易查的案件,理當很快能決定是否應起訴,但是這個案子卻拖了將近快三年才起訴。
起訴後又拖了五個月,直到2003年5月邱毅才委託我擔任辯護人。那時我內心孤寂,我將跟三十年前加入「比較法學會」、「台北律師公會」的老朋友漸離漸遠。
2009年10月,有次和挺紅衫軍的魏千峰律師聊天,他說當紅衫軍運動時,他任副總指揮,引起這些法律前輩的「奇怪」,他就寫了一封信告訴他們為何參加紅衫軍而反扁。比較魏律師,我的個性軟了許多,我沒有像魏兄一樣致函給他們。
台北地方法院從2003年5月開始調查本案,初由康股黃紹紘法官擔任受命法官進行調查證據,包括查證陳水扁、吳淑珍、陳致中的財產和股票,但拖至2005年8月尚未結案,不知何故(可能是調職?),台北地方法院於2005年8月26日「改分案」由子股法官林晏如法官擔任受命法官,周占春擔任審判長、趙子榮擔任陪席法官,更新調查、審理。
後來到了2008年、2009年,周占春法官因「國務機要費案」的覊押案而成為台灣之知名人物,其實,周占春從2005年8月就和邱毅「結緣」了。
在本案中,涉及陳家之財產「實際多少」、是否有不合理增加之情形,感覺新的合議庭成立後,開始「認真」調查了。當時,我不解的是,原來承辦的是「康股」,由黃紹紘任受命法官調查,而法院慣例上法官會有調動而換法官,這容易理解,但本案換的不只是法官,連「股別」都換了,由「康股」換成「子股」,且審判長也換成了周占春,比較後來的「國務機要費案」,周占春換成蔡守訓係依「後案併前案」還有理可循,當時邱毅案由黃紹紘換成周占春、林晏如,由康股換成子股,才更讓我不能理解。
拋開我的疑問不談,除了未傳訊陳水扁以外,林晏如法官也算蠻認真的。依我們的聲請調查陳家的財產。當然,以現在的眼光來看,以當時非常有限的線索來調查「總統」家的財產,談何容易,因此僅調查到陳水扁、吳淑珍、陳致中之股票、基金市值「僅5千餘萬元」,根據此項調查結果,2006年9月6日台北地方法院判決認定「陳水扁、吳淑珍的私人存款並無明顯不合理增加」,「但被告邱毅依李敖等著作之相關資料,尚非毫無所本,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依大法官會議第509號解釋,不能以誹謗罪相繩」,因此,對於所起訴的五項行為,其中四項判決無罪,惟對於第四項「和股市炒手阿丁…」部分,台北地方法院則判決邱毅有罪。
這時,已是2006年9月6日,陳水扁已是第二任總統任期過半,台北地方法院才對2000年3月的陳年案子做出第一審判決,已經過了6年半!
因為檢察官起訴的兩罪中的「違反總統選舉罷免法」是公訴罪,固然不以合法告訴為前提,但另一罪「誹謗罪」是告訴乃論之罪,必須要有合法告訴為前提,但法官又不太方便傳訊總統確認其是否要提告訴,因而拖延?
到最後,台北地方法院還是選擇不傳訊阿扁總統,對我所主張完全於法有據的質疑,完全不提,選擇了判決一項行為有罪,然而,其中誹謗的部分,該判決卻怎能對於「告訴是否合法」隻字不提呢?